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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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債務人 卓大鈞 代理人 趙君宜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工退休金?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退休金之匯款帳戶存摺內明細。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說明債務人及其配偶是否有領取租屋津貼?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債務人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債務人自104年7月起迄今身障補助及低收入補助之存摺內頁轉帳明細。
8.債務人罹患青光眼等疾病之診斷證明書。
9.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104、105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債務人陳報每月應支出醫療保健食品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證明文件。
11.債務人陳報每月應支出個人雜支2,000元之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