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鄭玉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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