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徐瑞宏 │新竹國際商業銀│壹萬肆仟元│九十一年十月五日│AA三三八六四八│││││行竹北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