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三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查本件被告三人本案所涉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已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判處被告乙○○、丙○○、甲○○三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月、三年一月,是本件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原因雖已消滅,而渠等三人所涉強盜 金久裕 部分固變更起訴法條為加重搶奪罪,然本案尚未確定,公訴人仍得上訴,是本院經訊問後,認同條項第一、三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審理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被告乙○○、丙○○、甲○○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