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О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八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於夜間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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