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9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
至3樓相對人 謝清昕 律師即債務人 江佳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債務人江佳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佳霖於民國94年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950,98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債務人江佳霖於95年7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相對人謝清昕律師依法受指定為被繼承人江佳霖之遺產管理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附卷可資查稽,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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