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盈宇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其中相對人陳盈宇已為遷出國外
登記,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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