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6號債權人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湯羽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羽蓉」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送貨單客戶名稱為饗師父,並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6年9月22日提出案外人「饗師父有限公司」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網路登記資料,然該等資料仍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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