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上訴人 李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何素蘭 、 黃祈晨 (即 黃偉立 )間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事件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