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於民國94年3月3日解散,請提出向解散時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有無債務人呈報清算人或選任清算人之函覆。
二、債務人股東 尤秀花 業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向股東尤秀花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