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敬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附表編號一品名欄門號「0000000000」之記載均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屬誤繕,且不影響於原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