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六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重約陸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重約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八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重約六公克)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