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經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破產宣告裁定(八十九年度破字第十八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續行調查,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張績寶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正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以從事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之用,嗣債務人廣正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融資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四十一萬股,向聲請人融資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九十一萬三千元,另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融資買進「台中商銀」股票合計十萬股,融資借款二百萬元,均同時提供前揭股票予聲請人擔保融資債務之清償。惟於八十七年十、十一月間,債務人廣正公司融資買進之上開股票持續下跌,使債務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一二○%,經聲請人通知債務人補繳差額未獲置理,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依法處分債務人之擔保股票,扣除證券經紀手續費、證券交易稅、融資利息、抵充部分融資本金後,債務人尚欠融資本金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三千九百四十二元。而因債務人名下所有不動產遭其他債權人追索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融資融券契約書、債務人融資分戶帳資料、債權憑證、陳報狀、債務人資產負債表、各行庫逾放紀錄資料等證據,聲請宣告債務人廣正公司破產等語。
三、債務人陳稱其現有財產顯然足敷清償債務全部,本件尚無破產之必要等語為辯。惟查:
(一)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境,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因此法院審理債務人應否宣告破產,除應就程序(形式)要件審查外,實質上應就債務人有無破產原因及債權人是否為多數等要件予以審認。其中⑴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⑵債務人停止支付,推定其為不能清償。⑶法人之債務超過,均係破產之原因,破產法第一條及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之財產,經法院調查之結果如「確係毫無財產者」,因無法構成「破產財團」,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者,依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五○五號㈡解釋,固應以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反言之,如債務人之財產經調查結果,客觀上得以構成破產財團,支付財團費用,即有破產之實益。至於債務人實際負債若干、現有財產價值為何?均應經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就破產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各項清冊,按債權人申報之債權一一整理,自非法院於審查破產原因時所得審認。
(二)查本件債務人廣正公司有前述停止支付之事實,已經聲請人敘明。而債務人亦不否認其目前負債約二十九億元許(其陳稱詳細負債金額,短時間無法釐清,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五日調查筆錄)。本院依債務人於抗告審所提出之資料觀之,債務人目前其主要資產為土地四筆、建物三十五幢及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份)若干。雖依債務人所提出之不動產時值鑑價報告(抗告審卷第十六頁)所載,其中台中市○區○○○段公益路六十八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勘估時值為五十二億七千二百七十四萬九千零三十九元。然其上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總額八十九億五千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交通銀行二十二億五千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泛亞銀行七億元、第三順位抵押權人台中商業銀行六十億元)。縱債務人所提出之主要負債說明書(抗告審卷第九頁)所載之負債金額屬實,總計其負債金額已約三十五億五千零六十七萬元之許。惟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三七之一二地號、第二四一地號及台中市○區○○段第一五三之二八地號、台中市○區○○段第四七地號土地,均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市稅法字第一五九○七號函辦理禁止處分,另債務人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部分,亦均設定抵押,且經台灣省合作金庫聲請假扣押在案,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可稽(抗告審卷第十七頁至第九十二頁)。姑不論目前房地產景氣低迷,債務人變價上開不動產用以清償鉅額負債非立時可就,債務人欲自行變價上開不動產,依法已屬不能,而債務人停止支付之事實既在進行之中,其陳稱現有財產顯然足敷清償全部債務,要非無疑。
(三)又本院依職權函請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債務人廣正公司現持有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經查債務人目前持有上開二家上市公司之股份,分別為二十四萬五千零七十四股及一百四十三萬八千八百六十股,有上開證券公司函覆之資料在卷可憑,依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個股收盤行情(順大裕公司每股二‧三二元、台中商業銀行每股四‧○一元)計算,債務人持有上開之股份倘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變現金額為六百三十三萬八千四百元。是以上開利於變現之股份計算(至於債務人所持有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無法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變現,其交易價值無法計算。),債務人現有財產顯然無法清償全部債務,但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廣正公司目前實際資產價值及負債確實金額,雖屬不明。然債務人停止支付之事實已臻明確,而依前述(三)部分所述,債務人目前流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故債權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廣正公司破產,並藉由破產程序清算資產、負債,以利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要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B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