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債權人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甲○○、丙○○等2人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合計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