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票據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