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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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癸敏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
欄中僅記載陳○○,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
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提出
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
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289建號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及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