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建榮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5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