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建榮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5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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