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4號
聲請人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調解金額)為45萬元,應前述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