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蔡明聰 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衍璞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徐衍璞,有國防部令在卷可稽,自應由徐衍璞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上訴人及徐衍璞迄未聲明承受,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呂如琦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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