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債務人 吳桂綾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營髮廊有收入每月約4萬元(見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第23、25、109頁)。上開收入未扣除費用成本,參酌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以最低20%為扣除標準,得認為債務人實際收入約為32,000元(計算式:40,000-40,000×0.2=32,000),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64元,總清償金額29萬9,
808元,清償成數為26.1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所得外,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消債更卷第79頁),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41,184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572元(計算式:41,184÷72=572),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6萬元,扣除必要支出87萬3,600元後,餘額為8萬6,4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萬8,960元,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未超過新北市11
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1萬8,960元之一半9,480元計算,總必要支出依上開標準應為2萬8,440元(計算式:18,960+9,480=28,440),況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16號民事判決,債務人配偶經本院於109年5月14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243號通常保護令在案,因欠債未返家同住,經本院判決離婚並對於債務人及其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債務人單獨任之,實際負擔可能更重。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於28,440元範圍內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扣除成本後實際收入約3萬2,000元,扣除其與子女法定每月必要支出28,440元後餘額為3,560元,已拮据其活支出將逾9成之3,592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全數之等值現金全數分72期清償,每期增加清償572元,合計4,164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6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145,709元。4.清償總金額:299,808元。5.總清償比例:26.1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69514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4,5793,07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1,91266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523293合計1,145,7094,164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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