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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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能昌
余能翔
余能勝
余能強
余能坊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巨洋傘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987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3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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