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嘉義縣大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志偉 訴訟代理人 王勁雅
洪金柱 被告 江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元(即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70.63平方公尺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