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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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95年度自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聲明及陳述略以:(1)聲明:原告之訴駁回。(2)陳述:程序方面,被告公司既非刑事案件被告,亦非民事部分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實體方面,被告公司既未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公司連帶賠償,即無理由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