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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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許文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為5月15日│已減刑為2月15日│已減刑為4月│├─────────┼─────────┼─────────┼─────────┤│犯罪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7月30日│95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271號│字第4271號│第181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062號│95年度訴字第3062號│96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4日│96年5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062號│95年度訴字第3062號│96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確定│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1日│96年6月4日│││日期││││├───┴─────┼─────────┼─────────┼─────────┤│備註│(中高分院97年度聲│(中高分院97年度聲│(中高分院97年度聲│││字第794號)│字第794號)│字第794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更字第716號)│更字第716號)│更字第8538號)│││97年度執更字第1995│97年度執更字第1995│97年度執更字第1995│││號│號│號││││││└─────────┴─────────┴─────────┴─────────┘┌─────────┬─────────┬─────────┬─────────┐│編號│4│5│6│├─────────┼─────────┼─────────┼─────────┤│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已減刑為2月│已減刑為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1日│95年8月1日│9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129號│第18129號│第252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06號│96年度易字第1706│96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96年8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06號│96年度易字第17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判決確定│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96年8月23日│││日期││││├───┴─────┼─────────┼─────────┼─────────┤│備註│(中高分院97年度│(中高分院97年度聲│(中高分院97年度聲│││聲字第794號)│字第794號)│字第794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538號)│字第8538號)│字第12464號)│││97年度執更字第1995│91年度執更字第1995│97年度執更字第1995│││號│號│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95年7月底某日至│95年10月18日││││95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517號│第2757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350│96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40│97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8日│97年5月8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8413號│第8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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