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宏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