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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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千人多媒體館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 律師
陳君漢 律師被告 劉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其所提出委任經理人工作合約約定,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