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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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帳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黃權益 被上訴人 簡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確認帳證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計算式:(合夥債務3,314,960元+清理費用1,380,000元-合夥盈餘95,467元)÷2人=2,299,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