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文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張郡倫 被告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開已繳部分,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育佩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