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祈煜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