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啟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啟民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4日止累計269,423元正未給付,其中258,962元為本金;9,17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啟民│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7%│││258962││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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