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恆德本件被告林恆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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