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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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9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3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於98年12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簡稱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巷○號之1住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判決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收領,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被告至遲應於98年12月15日前提起上訴,乃其遲至99年2月4日始行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