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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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榮輝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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