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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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
上訴人即原 丙○○
告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上訴人即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