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福隆
相 對 人  劉金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斗補字第30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之信用者而言,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
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
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斗補字
第30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
據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彰化縣社頭鄉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另依本院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聲請人於106、107年給付總額僅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266,652元、62,023元,此外別無其他財
產,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非虛。又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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