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為附表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然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考之立法者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限制加重原則,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限制加重原則,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就本件而言,則適用舊法,為不得逾20年,已如前述)」之外部界限,更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複數殺人、複數妨害性自主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復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皆係犯詐欺罪,其犯罪之時間相近、詐騙手法亦屬雷同,且上揭各罪所侵害者,係財產法益,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相似(惟被害人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至受刑人所犯如編號7至12所示之罪,分別係犯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罪,犯罪時間亦相近,違反被害人意願而對之為強制性交(猥褻)等犯行之手段幾近相同,惟所侵害者,為個人性自主法益,乃具有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是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施行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判4次,各次論以│(論以接續犯)│(論以接續犯)│││接續犯)│││├─────────┼─────────┼─────────┼─────────┤│犯罪日期│1.自97年9月某日起│自98年5月某日起至│95年某日起至100年1│││至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前某│1月19日前某日止期│││前某日止期間│日止期間│間││││││││2.自98年2月某日起││(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至100年11月19日││誤載為95年某日起至│││前某日止期間││起至100年10月1日)││││││││3.自98年12月某日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4.自98年5月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97年9月間起│││││至100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判││02號│02號│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4號【編號1│字第1044號【編號1│字第1044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論以接續犯)│(判3次,各次論以│(論以接續犯)││││接續犯)││├─────────┼─────────┼─────────┼─────────┤│犯罪日期│自100年5月某日起至│1.自91年9月某日起│自94年9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某日止期間│至99年10月某日止│99年12月某日止期間││││期間││││││││││2.自96年某月某日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3.自95年9月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為91年9月│││││某日起至100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判││02號│02號│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4號【編號1│字第1044號【編號1│字第1044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1│7-2│7-3│││(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表編號7)│表編號7)│├─────────┼─────────┼─────────┼─────────┤│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判17次)│(判27次)│(判63次)│├─────────┼─────────┼─────────┼─────────┤│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0部分】│00部分】│00部分】││││││││1.99年2月22日(計1│1.99年2月21日(計1│1.99年2月8日(計1│││次)│次)│次)││││││││2.99年2月22日後某│2.99年2月22日起至│2.99年3月某日起至│││日起至100年2月間│99年7月31日止期│至同年12月31日止│││某日止期間(計5│間(計3次)│期間(計10次)│││次)││││││3.99年8月1日起至99│3.100年1月某日起至│││3.100年3月間某日起│年12底某日止期間│至同年7月13日止│││至100年7月13日止│(計5次)│期間(計12次)│││期間(計5次)││││││4.100年1月某日起至│4.100年7月14日起至│││4.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同年11月中旬某日│││100年9月15日止期│間(計10次)│止期間(計40次)│││間(計4次)││││││5.100年7月14日起至│【以上共計63次】│││5.100年9月16日至10│100年9月15日止期││││0年11月17日間之│間(3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某日(計1次)││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6.100年9月16日起至│100年11月18日】│││6.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5日止││││計1次)│期間(計5次)│││││││││【以上共計17次】│【以上共計27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判││1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4│7-5│7-6│││(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表編號7)│表編號7)│├─────────┼─────────┼─────────┼─────────┤│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判38次)│(判1次)│(判2次)│├─────────┼─────────┼─────────┼─────────┤│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00部分】│00部分】│00部分】││││││││1.99年2月26日(計1│1.99年12月15日(計│1.100年10月底某日│││次)│1次)│(計1次)││││││││2.99年2月26日起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2.100年11月10日│││至99年6月30日止│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計1次)│││期間(計2次)│100年11月18日】││││││【以上共計2次】│││3.99年7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期間││【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計10次)││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100年11月18日】│││4.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計7次)││││││││││5.100年7月14日(計│││││1次)││││││││││6.100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期│││││間(計10次)││││││││││7.100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2日止期│││││間(計7次)││││││││││【以上共計38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100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判││1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7│7-8│8│││(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表編號7)││├─────────┼─────────┼─────────┼─────────┤│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年│││(判5次)│(判13次)│(判135次)│├─────────┼─────────┼─────────┼─────────┤│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少年0000-000000│││00部分】│00部分】│0部分】││││││││1.99年2月22日(計1│1.99年12月19日│1.99年2月15日(計1│││次)││次)││││2.100年1月11日││││2.99年2月22日起至││2.99年3月某日起至9│││99年7月31日止期│3.100年3月18日│9年12月某日止期│││間(計3次)││間(計20次)││││4.100年4月7日││││3.99年10月間某日(││3.100年1月某日起至│││計1次)│5.100年9月22日│100年7月13日止期│││││間(計84次)│││【以上共計5次】│6.100年9月24日││││││4.100年7月14日起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7.100年10月5日│100年7月29日止期│││誤載為95年7月1日││間(計15次)│││至100年11月18日│8.100年10月11日││││】││5.100年9月15日返臺││││9.100年10月25日│後至100年11月1日│││││止期間(計15次)││││10.100年11月7日││││││【以上共計135次】││││11.100年2月7日││││││【檢察官聲請書附││││12.100年9月17日│表僅記載99年2│││││月15日至100年││││13.100年8月21日│11月1日】│││││││││【以上共計13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7月1日│││││至100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判││1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9-2│9-3│││(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9)│表編號9)│表編號9)│├─────────┼─────────┼─────────┼─────────┤│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強制性交)│誤載為強制性交)│誤載為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判31次)│(判1次)│(判114次)│├─────────┼─────────┼─────────┼─────────┤│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00部分】│00部分】│00部分】││││││││1.99年2月26日(計1│1.100年10月18日(│1.99年10月間某日後│││次)│計1次)│之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2.99年2月27日起至│【以上共計1次】│(計114次)│││100年8月12日止期│││││間(計30次)││【以上共計114次】││││││││【以上共計31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判││1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4│9-5│10│││(即檢察官聲請書附│(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9)│表編號9)││├─────────┼─────────┼─────────┼─────────┤│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強制性交)│誤載為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判3次)│(判1次)│(判120次)│├─────────┼─────────┼─────────┼─────────┤│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00部分】│00之妹部分】│00部分】││││││││1.99年12月10日(計│1.100年8月26日(計│1.95年7月1日起至99│││1次)│1次)│年4月下旬某日止│││││期間(計120次)│││2.100年7月21日(計│【以上共計1次】││││1次)││【以上共計120次】││││││││3.100年8月23日(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1次)││誤載為95年7月1至│││││至100年11月18日│││【以上共計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實││02號│02號│0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360││判││1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字第398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至12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1號判決均撤銷)】│└─────────┴─────────┴─────────┴─────────┘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2││├─────────┼─────────┼─────────┼─────────┤│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論以連續犯)│(論以連續犯)││├─────────┼─────────┼─────────┼─────────┤│犯罪日期│【被害人0000-00000│【被害人0000-00000││││00部分】│00部分】│││││││││1.91年10月間某日起│1.93年8月3日至95年││││至93年8月某日止│6月30日止期間(││││期間(計100次)│計160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508、27437號│字第25508、2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上更(一│102年度侵上更(一│││實││)字第6號│)字第6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626│103年度台上字第62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407號(編號│字第14407號(編號││││11至12嗣經定應執行│11至12嗣經定應執行││││刑9年)【編號1至12│刑9年)【編號1至12││││前曾定應執行刑19年│前曾定應執行刑19年││││(惟編號11至12之罪│(惟編號11至12之罪││││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與宣告刑部分已經10││││2年度台上字第1211│2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撤銷)】│號判決均撤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