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981號上訴人鄭 昱芸 被上訴人 郭許文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 周菊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
法,故非當事人或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不得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1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107年度上字第981號第二
審判決之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及如本院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當事人,上訴人並非本院第二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