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黃姿汝
陳致昕 黃沛琪
李沛佳
呂奇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連姿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被告 吳嘉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