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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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21號聲請人 李迎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