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98號聲請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