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倫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倫雖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抗告狀,惟其內容僅記載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並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且至今仍未補陳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抗告理由書狀(須載明抗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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