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朱宏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 朱浚偉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給付違約金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並無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之債權存在(此部分因管轄錯誤,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原告嗣另依兩造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訂協議暨切結書之約定,追加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二百萬元,惟兩造對於因上述協議書所生之爭執,依該協議書第9條第7
項,業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之規定,本院對於違約金之訴訟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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