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詩婷 即 徐張珠 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保證人 林文和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司執消債更第43號函,通知3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因無債權人表示不同意,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債務人陳稱其為低收入戶,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000元,因甫生產現無工作,在家撫育新生兒邱○蓉,由邱○蓉生父邱○正每月給付生活費15,000元;另有養父徐○得(00年0月生)及未成年子女徐○柔(00年0月生)、徐○緹(00年0月生)、邱○蓉(000年0月生)須扶養;徐○得每月有中低收入戶補助7,200元,徐○柔、徐○緹每月各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有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郵局存摺影本在卷可佐,堪信為真。以債務人現無工作之情形下,其每月計有邱○蓉生父給付之生活費15,000元、徐○得中低收入戶補助7,200元及徐○柔、徐○緹低收入戶補助每人各2,60
0元,總計27,400元(計算式:15000+7200+2600+2600=27400)。至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其每月共須支出24,565元(包含租金),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徐○得扣除其每月所領之中低收入補助7,200元後由聲請人單獨負擔,該部分扶養費每月3,
669元(00000-0000=3669),徐○柔、徐○緹、邱○蓉之扶養義務,由聲請人分別與其前配偶及邱○蓉生父平均負擔,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之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共24,565元,已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算之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30,842元【計算式:10869+(00000-0000)+(10
869×3÷2)=30842,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尚為可採。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7,400元扣除其每月支出24,565元,僅餘2,835元,雖尚足以給付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惟其現因生產並無收入,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徵得任職於勤勝工程行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約37,500元),且除有自住房屋之抵押貸款每月約11,969元外,別無其他負債,有薪資袋、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存摺影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0.32%││5.債務總金額:356,163元││6.清償總金額:108,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立新資產管理股份│323,739│90.89%│1,363│98,136│││有限公司│││││├──┼────────┼─────┼─────┼──────┼─────┤│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769│3.59%│54│3,888│││股份有限公司│││││├──┼────────┼─────┼─────┼──────┼─────┤│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9,655│5.52%│83│5,97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56,163│100%│1,500│1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