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68、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純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56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