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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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14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受刑人張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07/02│105/06/23│105/07/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66號││年度案號│字第92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01│106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17│106/12/21│106/12/21│├─┼─────────┼──────────┼──────────┼──────────┤│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01│106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21│107/01/16│107/01/16│├─┴─────────┼──────────┼──────────┴──────────┤││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4號││備註│第3284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已執畢)│發監111/09/18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