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雨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79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謝雨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又明知禁藥而販賣,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謝雨芯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或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4年
5月15日,搭乘復興航空公GE601班機,自日本帶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如附表所示含藥效之禁藥回台。嗣於104年5月底某日起,於其臉書上以「 謝夢夢 」為暱稱,開設「謝夢夢雜貨店,金米克」社團,公開販售其輸入之禁藥,並基於販賣禁藥之各別犯意,以比原價高約新臺幣100元至150元之價格,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同年6月6日1時57分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AD(90gm)第二類醫藥品」、「微粒綜合包(感冒藥)」、「 太田 胃散」各1個予暱名為「 傅瑞 」之網友;㈡於同年6月7日13時25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個予暱名「BaiBebe」之網友;㈢於同年6月7日19時48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個予暱名為「IronicFu」網友。其後,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4年7月28日下午6時25許,前往苗栗縣○○鎮○○路○○號「金八克醬燒雞排店」樓上,當場得查扣謝雨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雨芯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謝雨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790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77頁、本院卷第27頁、第33頁至第34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之查扣藥品、被告筆記本、臉書Messenger對話內容擷取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
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本件被告所輸入之上開藥品既含有西藥成分而應以藥品列管,則其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故其所輸入之上開藥品,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禁藥。是核被告謝雨芯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一次輸入禁藥罪及三次販賣禁藥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輸入禁藥後,進而販賣牟利,危害不特定民眾
之身體健康,亦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是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犯罪所獲取利益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或販賣之數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尚有襁褓中子女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等罪,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輸入禁藥總數及獲取之利益總額等節,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期相當。
㈢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據被告所供稱,該扣案藥品係其
所有,且自日本輸入回台,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惟因禁藥並非屬違禁物,藥事法第九章罰責亦無銷燬之規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信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併考量襁褓中之幼兒尚有賴身為母親之被告照養,故認本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且為促使被告日後能有所警惕,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故參酌蒞庭檢察官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藥物名稱│數量│├──┼───────────────────┼─────┤│①│KOWA60ml│46個│├──┼───────────────────┼─────┤│②│EVEA錠(48顆)│1盒│├──┼───────────────────┼─────┤│③│PAIR藥膏│1個│├──┼───────────────────┼─────┤│④│KOWA50ml(深藍色)│1個│├──┼───────────────────┼─────┤│⑤│殺菌消毒藥(throatdisinfectant)│4個│├──┼───────────────────┼─────┤│⑥│速乾液體絆創膏│23個│├──┼───────────────────┼─────┤│⑦│KOWA50ml(綠色)│3個│├──┼───────────────────┼─────┤│⑧│IcingSprayforburmdcrmatitis│5條│├──┼───────────────────┼─────┤│⑨│extemalanti-inflammatroyanalgesiz外│5個│││用消炎鎮痛劑││├──┼───────────────────┼─────┤│⑩│筋肉關節痛(53g)│2個│├──┼───────────────────┼─────┤│⑪│rohtolycee8ml眼藥水│3個│├──┼───────────────────┼─────┤│⑫│FXCool眼科用藥│3個│├──┼───────────────────┼─────┤│⑬│AD(90gm)第二類醫藥品│1個│├──┼───────────────────┼─────┤│⑭│素肌(145gr)角質柔軟祕方│3個│├──┼───────────────────┼─────┤│⑮│ 池田 模範堂(18g)│3個│├──┼───────────────────┼─────┤│⑯│綜合感冒藥顆料(46包)│1個│├──┼───────────────────┼─────┤│⑰│微粒(感冒綜合藥44包)│3個│├──┼───────────────────┼─────┤│⑱│太田胃散(210g,罐裝)│7個│├──┼───────────────────┼─────┤│⑲│小切傷(11ml)│8條│├──┼───────────────────┼─────┤│⑳│口內炎軟膏大正(6g)│1條│├──┼───────────────────┼─────┤│㉑│皮膚疾患外傷治療藥(10g)│2個│├──┼───────────────────┼─────┤│㉒│頭皮溼疹治療藥(抗炎症成分)│5個│├──┼───────────────────┼─────┤│㉓│龍角散鎮咳去痰劑│2盒│├──┼───────────────────┼─────┤│㉔│太田胃散(分包,48包)│5盒│├──┼───────────────────┼─────┤│㉕│shinbioferminstable130錠│1個│├──┼───────────────────┼─────┤│㉖│液體muhi(第三類醫藥用品,40ml)│1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