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鍾德暉 洪明成 張嘉蓉 被告 蕭義興 (即 蕭萬福 之繼承人)
蕭高引市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義風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琮機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琮宇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如伶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水成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寶珠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双琴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雙瑟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義德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賀元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承偉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被告 蕭佩俐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雨涵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雨婷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 蕭文政 (即蕭萬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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