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9號原告亞昌水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淑珍 訴訟代理人 薛敏智 被告 黃仁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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