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50號聲請人范苑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50號聲請人范苑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張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