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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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依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依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46號審理,並於99年7月13日判決,於同年8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附表:受刑人李依改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4日19時45分│98年10月27日晚間10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8851號│第232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610號│99年度訴字第174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99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610號│99年度訴字第1746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3日│98年8月2日│└─┴─────┴──────────┴──────────┘